合同保全民法典變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8W

一、合同保全《民法典》變化是什麼?

合同保全民法典變化是什麼?

1、擴大了可代位行使債務人權利的範圍,將債務人債權的從權利納入其中

《民法典》第535條第1款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對比《合同法》第73條第1款,其最大的變化在於,將“該債權的有關從權利”納入了可代位行使的債務人權利的範圍。

就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學理上一直存在擴大標的債權範圍的觀點,認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規範目的在於維持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將標的債權的範圍限於“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與該規範目的不符,應將非專屬於債務人的一切權利均納入可代位行使標的債權的範圍。此次《民法典》將“該債權從權利”納入債權人可代位行使權利的範圍,符合合同保全制度的規範目的,對於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具有積極的意義。

該種立法上的變化,對於司法實踐會產生兩個方面的影響:一是,債務人僅行使主債權,而不行使該債權所涉從權利,致使其債權不能得到有效清償的,應當認定構成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二是,債務人主債權的從權利,可以作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權利,由債權人代位行使。這裏指的從權利,主要指從屬於主債權的擔保權。

2、增加了債權人代位行使保存行為的規定

《民法典》第536條規定:“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該條文為關於債權人代位行使保存行為的規定。

二、合同保全的方式是什麼?

合同保全的兩種方法分別是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這兩種措施都是通過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恢復債務人的財產,從而債權人權益的合法實現。

1、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債權,而損害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的權利。

2、撤銷權則是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危害其債權行為的權利。

根據合同保全原則,無論債務人是否實施了違約行為,只要債務人採取不正當的手段處分其財產,並且這種行為直接導致債權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時,債權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也可以這樣説,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於保障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實現。代位權和撤銷權共同構成了債權的保全體系。

合同保全的概念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不增加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

現在我們國家已經完全開始實施了《民法典》,《民法典》對於之前的合同方面的一些內容都做出了一些變動,比如説在合同保全方面就過大了,可以代位行使債權人的權利,一些具體的範圍在這裏也給大家介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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