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婚前父母首付的分割是怎麼規定的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婚前父母首付的分割是怎麼規定的?
1、男方父母局部出資首付,登記在男方名下的。
假如婚前男方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價款的一局部,其他款項由夫妻雙方共同支付,則該房產視為出資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屬於男方個人財產。財產分割時,男方應依據夫妻共同還貸的部分,給女方一定的補償。
2、男方父母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女方名下。
這種狀況通常是男方不具備購房條件的,而房屋產權卻登記在女方名下,普通應認定為向夫妻雙方的贈與,按共同共有處置。如女方可以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商定或聲明,證明出資父母明白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贈與,則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按登記方個人財富處置。
3、父母婚後全款出資,房屋登記在其子女名下。
這裏要留意,即便是婚後,假如一方父母全款出資購房,房屋登記在其子女名下的,應視為父母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即該房屋歸其子女一切,而非夫妻雙方共同共有,房產分割時,另一方無權分割。
4、一方父母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
假如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則應認定為該房產為其父母對雙方子女的贈與,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富。
5、雙方父母婚後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假如雙方父母婚後出資,購置的房屋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則雙方父母的出資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即使出資額不等,也是平分。
6、雙方父母婚前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假如雙方父母婚前出資,購置的房屋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則雙方父母的出資應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個人贈與,不論事後雙方子女有無婚姻關係抑或該房屋產權登記者是誰,都應視為子女雙方按各自出資份額共有該房屋的一切權。離婚時,按雙方父母出資份額劃分。
二、離婚財產分割注意什麼?
1、確定分割的原則和標準;
2、婚姻存續期間,承擔義務較多的,可以要求補償,多分些財產;
3、對方如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等過錯,無過錯一方,可以要求賠償;
4、離婚後一方生活有困難,可以從幫助的角度多分些財產;
5、跟子女的一方、婦女一方,在分房、財產可適當照顧;
6、財產分割最好找一個雙方都信得過的人或律師做中證人,主持分割。
要區分所分割財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分割按份共有的財產是財產共有的按已有的份額進行分割,分割共同共有的財產是財產共有人先確定每個財產所有人的份額,後按確定的份額進行分割。其次,產權必須明確、清楚。再次,協議書內容要符合均等處理並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另外,對不宜分割或分割有損其價值的財產,協議當事人可採取折價補償等方式處理。共有財產分割後,當事人一方要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時,若該財產與其他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於一個整體或分配使用的,其他原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由此可見,實際上我國新婚姻法當中對這種狀況只能夠看作是當事人的父母無償贈與孩子的一種財產,其實婚後共同償還貸款也不一定要按照兩個人的共同財產來處置的,只能説對於其中一方已經償還過的貸款由另一方來補償,不過房產證上是兩個人的名字的話就另當別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