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遺棄小孩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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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遺棄小孩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無論如何,當事人對婚姻生活的消極態度不能牽連到孩子身上,在多數父母想盡各種辦法想要將孩子的實際撫養權爭取到手中的同時,卻也發生了個別讓大多數人都非常吃驚的案例,比如夫妻離婚反而將孩子看成了累贅,誰都不願意撫養,甚至是直接遺棄小孩。那麼,離婚遺棄小孩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離婚遺棄小孩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必須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加以監督和保護。

因此遺棄嬰幼兒首先就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而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就有可能犯下遺棄罪。

遺棄罪是指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依照《刑法》第261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二、遺棄罪的主要構成特徵

1、犯罪的客體是人身權利。對象必須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

2、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遺棄行為,其行為方式主要表現為不作為,即行為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又有扶養能力卻拒不履行這種義務。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的人;

4、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不履行扶養義務,會給被扶養人造成困難,帶來危害,仍拒絕履行法定義務。犯罪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遺棄行為情節惡劣的,才構成遺棄罪。

同時,《婚姻法》第44條規定,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婚姻法》第45 條規定,對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應該説遺棄小孩和夫妻之間是否離婚與不離婚根本就沒有關係,孩子是一個鮮活的生命,獨立的個體,不能因為父母離婚誰都不願意撫養就隨便的遺棄,如果已經構成了遺棄罪,身為孩子的親生父母,在離婚的情況下雙方仍然有可能會按照遺棄罪來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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