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遺棄孩子造成遺棄罪的要件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7W

母親遺棄孩子造成遺棄罪的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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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常説母愛是最偉大無私的,但是在生活中不是所有人的母愛都是這樣的,母親遺棄孩子這種本不該發生的事情,卻在生活中頻頻發生,母親遺棄孩子從道德方面應該受到嚴厲的譴責,而從法律方面,母親遺棄孩子一旦符合遺棄罪形成的要件,那麼母親遺棄孩子就是遺棄罪,就應該按照遺棄罪進行法律的制裁。

一、母親遺棄孩子造成遺棄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

除了對於具有這類情況的家庭成員外,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1、行為人必須負有扶養義務。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公民對哪些家庭成員負有扶養義務,是由我國法律的明確規定了的。扶養義務是基於撫養與被撫養、扶養與被扶養以及贍養與被贍養這三種家庭成員之間不同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產生的。

2、行為人能夠負擔卻拒絕扶養,能夠負擔,是指有獨立的經濟能力,並有能夠滿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標準(當時、當地的標準)外有多餘的情況。

3、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説,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着,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

二、母親遺棄孩子造成遺棄罪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只有具備這種條件的人,才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在法律上不負有扶養義務,互相間不存在扶養關係,也就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自子女出生以後,社會和法律就賦予了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所以在母親對子女是有撫養義務的,而母親遺棄孩子是否因為是沒有經濟能力承擔,這就需要司法機關經過詳細的調查才能判斷,不是靠誰説了算,如果調查後確定母親有撫養能力,會根據遺棄的情節判斷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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