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嬰兒接報警後公安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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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嬰兒接報警後公安怎麼處理?

一、遺棄嬰兒接報警後公安怎麼處理?

市民撿到棄嬰,應第一時間到當地公安部門報警。查找不到親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門送交當地社會福利機構或民政部門指定的撫養機構撫養。任何市民不得私自收養棄嬰或將棄嬰轉送他人。如果市民想要領養棄嬰,也必須到民政部門辦理合法手續。如果可以找到孩子的父母,則勸導他們把孩子領回家。若父母不願接回孩子,居委會應當出面進行訴訟,通過法律途徑讓孩子的父母履行監護和撫養責任。

二、如何判斷遺棄嬰兒是否構成犯罪?

遺棄嬰兒是否構成遺棄罪,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不能一刀切,而一概認為構成遺棄罪。

1、如果對年幼的或者患病的孩童拒絕扶養,情節惡劣,則具有扶養義務的人就構成遺棄罪。但如果是僅僅對這些嬰兒出於教育的目的進行恐嚇,採用餓肚子的方式,則不能認為是拒絕扶養,也不算情節惡劣,一般不應認定為犯罪。

2、如果是以不扶養嬰兒的目的,將嬰兒遺棄在熱鬧的街區,或者婦幼保健院門口,一般可以認定為遺棄罪。生活中,因為嬰兒負擔重,或者患病等原因而將孩子遺棄在這些地方的例子並不少見。

3、如果是將嬰兒遺棄在荒無人煙的地方,或者一般人無法施救和察覺的郊外,導致嬰兒因無人發現而死亡或者重傷的,不應構成遺棄罪,而應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遺棄嬰兒的原因

第一,嬰兒有生理缺陷。

自強制婚檢取消後,婚檢在各地普遍遇冷,“人口出生缺陷干預工程”的第一道關口出現了鬆懈,新生兒先天畸形人數出現增加趨勢。這是到目前為止,醫學界人士所得出的引發棄嬰事件的第一大原因。

第二,“重男輕女”的傳統思想作祟。

在很多人的認識中,“重男輕女”思想根深蒂固,而現行計生政策只允許生一個,兩者之間的矛盾難以處理,有的人“見男就留,見女就棄”。

第三,性教育薄弱和缺失。

導致棄嬰問題的第三大因素,是性教育的薄弱和缺失,城市流動人羣和青少年正成為非婚生育乃至棄嬰問題的兩大高發羣體。

另外,據民政部門工作人員分析,不少城市居民因自身經濟條件有限,而他們知道患病棄嬰最終會進入社會福利機構受到保護,因而把自己的孩子當成“棄嬰”遺棄,這也讓民政部門非常頭疼。

遺棄嬰兒的事件雖然不常發生,但是對於嬰兒本身是一個巨大的傷害,其生父生母在一起之前更加需要意識到此舉也是造成嚴重影響的,若是孩子的安危受到威脅的話,遺棄者還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處罰。希望廣大羣眾在生活中不管遇到什麼困難,也不要將自己的孩子丟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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