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義務能免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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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義務能免除嗎
就同居的法律性質而言,同居既是夫妻雙方的一種權利,同時也應是夫妻雙方的一種義務。那麼同居義務可以免除嗎?
同居義務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停止或者免除。我國婚姻法學界一般認為,下列情形構成停止或免除同居義務的充分理由:
(1)有正當理由暫時中止同居。如因公務或私務需要,在較長時間內合理離家在外;因健康原因住院治療或其他情形無法全部履行同居義務或只能履行部分同居義務的。這類情形對夫妻關係不產生負面的或實質性的影響,當中止同居的原因消失後,夫妻雙方自然恢復同居。導致同居中斷一方不需要為此承擔法律責任。
(2)具有法定事由而停止同居。法律對此帶有專門規定,如夫妻一方違背互負忠實義務時,有不堪同居的事實導致婚姻關係破裂、離婚訴訟期間等情形下,免除同居義務;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協議分居也是停止同居的充分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二可請求賠償)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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