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附隨義務能否對抗主要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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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附隨義務能否對抗主要義務?

合同附隨義務能否對抗主要義務?

這三種義務存在着以下的特點:

第一,對合同的性質起決定性作用的是主給付義務,例如交付貨物轉移所有權的是買賣合同,提供勞務支付薪金的是勞動或者僱傭合同。而從給付義務、附隨義務對合同的定性不存在影響;

第二,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主給付義務,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但是如果一方僅僅是沒有履行合同的從給付義務或者附隨義務,在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另一方是不能要求解除合同的;

第三,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中的主給付義務或者從給付義務,另一方可以通過訴訟請求的方式要求對方履行,但附隨義務是不能依訴請求的;

第四,如果一方因為沒有恰當地履行三個義務中的任何一個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受損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有:

(l)須是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係。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有先後順序,這種履行上的先後順序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或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依交易習慣確定。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後履行一方負有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主體,不是合同雙方當事人,而是負有後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一方,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不享有這種抗辯權。

當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不履行或者錯誤履行具有對價關係的義務,後履行一方負有的債務也已經屆滿清償期,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先履行抗辯權成就,負有後履行義務的一方可以主張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有權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履行義務。為對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一方在中止履行的合同義務包括拒絕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以此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順序利益。先履行抗辯權屬於延期的抗辯權而非永久的抗辯權,只能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當在先履行一方採取了補救措施、變違約為適當履行的情況下,先履行抗辯權消失,後履行一方須履行其債務。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影響後履行一方主張違約責任;並且,如果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的,遲延履行責任則應當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二、合同對價關係中給付義務的性質問題。

合同義務分為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合同主給付義務,是指構成某種合同類型所必須具備的固有義務,例如買賣合同中賣方交付標的物,並轉讓其所有權的義務,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從給付義務不是合同所必備、但有助於實現債權人利益且能夠獨立成為訴權標的義務,可以獨立訴請履行,也稱為獨立的附隨義務;從給付義務的功能在於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滿足,對於從給付義務,當事人依其債權而享有請求力與執行力。

公民和企業在日常生活中也是會與他人進行相應的約定,那麼在約定後為了更好的保障雙方的權益,也是需要簽訂相應的合同,同時在合同中寫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在合同的履行期間,任何一方做出了違法合同的行為後,另一方也是可以通過合同來索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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