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能再生育而請求哺乳期子女撫養權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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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不能再生育而請求哺乳期子女撫養權如何處理?

因不能再生育而請求哺乳期子女撫養權如何處理?

因不能再生育而提出的獲得哺乳期子女撫養權的請求可能會被受理,也有可能會被駁回,需要結合實際的情形確定。司法實踐之中,確定兩週歲以下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時,需要結合以下規定:

1、《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一條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第二條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第三條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2、《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二、沒有獲得撫養權的一方需要支付多少撫養費?

1、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3、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5、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父母不得以離婚不能與孩子直接生活為由,就不履行撫養孩子的義務。通常情形下,這些無法獲得孩子撫養權的公民,需要定期的支付一筆固定金額的撫養費給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若是無故拒絕支付的,有撫養權的一方可以孩子的名義提出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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