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人申請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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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人申請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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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婚姻具體可以分為有效婚姻、無效婚姻以及可撤銷婚姻,針對其中的無效婚姻,法律中規定了好幾種具體的情形,那麼我國規定的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呢?而一般什麼人申請婚姻無效才可以?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法律規定的可以申請婚姻無效的情形中,並不包括結婚程序不合法這一條,因此因結婚程序不合法是不能申請婚姻無效的。

二、哪些人可以申請婚姻無效?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利害關係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綜上可知,要是當事人的結婚程序不合法的話,那麼是不能申請婚姻無效的,因為這並不屬於《民法典》規定的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中具體對無效婚姻的情況作出了規定,具體包括了四種,而針對不同情形導致婚姻無效的情況,法律上面規定的能夠申請婚姻無效的主體不同。究竟什麼人可以申請婚姻無效,大家不妨從上文中進行詳細瞭解,小編在此就不贅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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