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出軌需要的證據包括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8W

一、婚內出軌需要的證據包括哪些?

婚內出軌需要的證據包括哪些?

1、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或婚外異性做出的書面材料。

(1)雙方往來的書信或一方的日記等記載婚外情事實的書面材料;“白紙黑字”的記載,如能清晰完整地反應案件事實或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一般能取得較好的證明效果;

(2)當婚外情突然被曝光或因此造成家庭矛盾激化之時,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或婚外異性情急之下寫下表示“保證悔改”,“不再往來”等的“保證書”、“道歉信”、“承諾書”等。

如果在法庭上,有婚外情的配偶沒有充分證據否認該書面材料是出自自己真實意願的表示,則一般會被法官採信,作為認定婚外情的關鍵證據。

2、顯示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與婚外異性親密關係的各種照片。

例如,記錄了他們在公園、劇院等公共場所擁抱、牽手、親吻等親暱行為的照片,也能從一個側面證實其間存在不正當的異性關係,證明配偶的過錯。

3、錄音錄像等能夠證明有婚外情的視聽資料。

如談話中有婚外情的一方配偶承認與第三者的婚外情關係、在自家安裝攝像設備,拍攝到配偶與婚外異性舉止親暱的錄像等;

4、手機短信。

配偶與第三者之間的婚外情短信。

鑑於此類證據有兩個突出特點,一是保存比較困難,二是穩定性差,容易刪減或編輯,且難以通過一般的技術手段發覺;三是很難直接證明短信發送者及接收者到底是誰。

應儘量將短信保留在接收的手機內存或存儲卡中,並經公證機關的公證程序,以備將來作為證據使用。

5、通訊軟件聊天記錄和電子郵件。

在現實生活中,通過qq、msn等通訊軟件聊天記錄和電子郵箱中的來往信件,發現夫妻一方有婚外情的現象大量存在,但此類證據同樣存在保存困難,穩定性差且無法證明發送者和接收者身份等問題。

所以這兩種證據也很難單獨作為婚外情證據,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通過截圖打印或公證後,只能將其作為輔助的證據材料,幫助證明者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二、離婚訴訟管轄問題

提起離婚訴訟還需要確定法院管轄的問題,一般可根據以下原則確定離婚訴訟管轄法院:

1、民事案件確定管轄法院的一般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經常居住地時,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於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2、法律關於離婚案件管轄法院的特殊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公民若是在與他人結婚之後,還與婚外的第三人發生性關係,那麼該公民的行為就損害了配偶的合法權益。作為配偶來説,若是懷疑自己的配偶出軌,那麼需要做的首先是收集配偶確實出軌了的證據,而不是與對方攤牌,否則會導致後期收集證據困難。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