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證據取得的合法性原則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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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證據取得的合法性原則包括哪些內容

一、重婚罪的證據取得的合法性原則包括哪些內容?

1、證據的主體合法。證據的主體合法即要求提供證據的主體符合法律的要求。比如,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2、取得證據的程序、方式合法。合法性證據的取得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證據的形式合法。證據的形式合法,也就是證據的有形載體必須符合法定的要求。比如,鑑定意見要求寫明參加鑑定人的姓名、職業、所依據的材料、分析的過程、參加鑑定的鑑定人簽名並加蓋鑑定機關印章。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鑑定結論,就不是合法的鑑定意見。

二、證據種類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三、重婚罪立案標準

有下列情形的應予立案,

1、本人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的;

2、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四、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可以的,只有證據就可以定罪。

刑事訴訟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如果到公安機關舉報自己的配偶構成重婚罪,這時候重婚罪的證據可以由公安機關去收集,當然,當事人也可以向公安機關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假如是自己直接到法院起訴的話,這時候證據就得原告自行收集了。證據不充分是不能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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