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婚姻無效適用程序法律指引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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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告婚姻無效適用程序法律指引是怎麼規定的?

宣告婚姻無效適用程序法律指引是怎麼規定的

目前我國對處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適用程序的問題沒有作出相關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理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確認婚姻無效的判決。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離婚和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

第十四條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十五條 利害關係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原告,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告。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十七條 當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的三種無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婚姻無效的情形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綜上所述,在這裏對宣告婚姻無效適用程序的問題無法給出準確的答案,因為這個問題還有待國家法律制度進一步明確,目前法律規定的可以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並不包括婚姻無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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