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類的行政許可的範圍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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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記類的行政許可的範圍包括什麼

登記類的行政許可的範圍包括什麼

行政許可的範圍包括以下幾點內容: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二、草原監理行政許可程序有什麼

草原監理行政許可程序有以下幾點:

1.依法向草原監理所申請行政許可的,直接向有關承辦科室提出申請;

2.承辦科室對於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①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②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草原監理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

③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補正後再行申請;

④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⑤申請事項屬於和靜縣草原監理所職權範圍並由本單位承辦,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和靜縣草原監理所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登記類的行政許可範圍有比較多,比如一些與公眾利益相關的職業,那麼就需要當事人通過行政許可才能夠從事。同時一些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事務,或者法律規定需要獲得行政許可的事項,都是需要依照程序獲得行政許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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