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設行政許可的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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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設行政許可的範圍是什麼?

不設行政許可的範圍是什麼?

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範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二、能夠設定行政許可的範圍是什麼?

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主要範圍是:

1、與國家安全有關的事項。如外貿法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可以限制進口或者出口貨物、技術。

2、經濟宏觀調控的事項。經濟宏觀調控方面的許可事項主要有:投資立項、產業佈局、進出口管制等。

3、生態環境保護的事項。我國的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都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環境保護工程設施,均須經批准或者驗收。

4、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事項。如易燃性、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品的生產、儲存、運輸、使用、銷售,以及其他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物品的生產、經營等活動,都要經過批准。

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這類事項主要有:

1、有限自然資源的配置。礦產資源法、煤炭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對這些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以及開發利用都作出了規定。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2、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公共資源包括各種市政設施、道路交通、航空航線、無線電頻率等。對公共資源的利用實行許可,主要是為了優化對公共資源的配置,提高公共資源的利用率。

3、專營權利的賦予,即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主要是公用事業服務等行業,如自來水、煤氣、電力、電信、郵政等與人民羣眾日常生活、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業。這些行業由於其整體性和統一性的特點,無法放開競爭,放開競爭容易影響其服務效能。

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公眾提供服務,所從事的職業和工作直接關係公共利益,因而國家要求從事這些職業或行業的公民和組織具備特殊的資格和條件。在這一領域設定許可,主要目的是提高從業水平或者某種技能、信譽。

目前公民的職業資格許可主要有兩類:一是職業資格許可。如律師資格證,二是勞動技能資格許可。

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目前我們國家的行政處罰還有就是行政許可都是屬於行政方面的一些事項,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律規定來予以執行,比如説有一些範圍是不能夠設定行政許可的,也就是市場機制能夠有效的予以調解的情況之下,就可以不予設置,這是法律當中所作出的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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