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户口遷移證可以代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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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户口遷移證可以代辦嗎?

辦理户口遷移證可以代辦嗎?

辦理户口遷移證可以代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二、户口遷移流程

户口遷移,除根據國家規定憑有關證明即可由公安派出所或鄉、鎮人民政府直接辦理户口遷出、遷入登記手續外,其他户口遷移,須依照下列程序:

(一)申請人應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請書,並按要求填寫入户申請表,出具有關的入户證明材料,包括醫院證明、單位證明、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證明等,由派出所進行調查核實後填寫入户審批表上報縣、市公安局審批。

(二)户口遷移實行分級審批。市、縣公安局負責審批由農村遷入城鎮,由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的户口,市區的公安分局負責審批由集鎮的非農業人口遷入城市和縣城的户口。

(三)凡經過審批同意入户的,遷入地公安機關發給准予遷入證明。持有準遷證或不需要準遷證者,應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記部門辦理遷出手續,並由其發給遷移證。

(四)居民應在遷移證規定的有效期內至遷入地户口登記部門辦理遷入手續。一般遷移,除遷移證外,還應持準遷證或招工招生、畢業派遣、工作調動等相應的證件。入籍、歸國定居、復員轉業退伍、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人員、民政部門收容安置的無家可歸者等,不需準遷證和遷移證,直接憑相應證件辦理落户、入户手續。

結婚離婚、崗位變動等都有可能需要辦理户口的遷移手續,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只能是由户口待被轉移的當事人,或者是其親屬,才可以帶着相關材料,到當地的派出所提出户口轉移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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