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講解 - 校園霸凌要承擔什麼責任?

來源:法律科普站 8.68K

  近年來校園霸凌逐漸成為我們不可忽視的問題之一。現如今校園欺凌的現象仍在不少學校發生,在校園欺凌者的案件中被欺凌者由於身體精神脆弱或者被欺凌者恐嚇而不敢告訴老師家長,從而致使其長時間生活在陰影之中,身體和心靈更是遭到了嚴重的損害。

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講解:校園霸凌要承擔什麼責任?

  認定校園霸凌行為主要看其是否對受害人的心理上或者身體上造成傷害,主要包括直接欺凌和間接欺凌兩種類型,校園欺凌的手段多種多樣,施暴人甚至有時無形中造成對他人的傷害。校園霸凌常見的行為:身體欺凌;語言欺凌;社交欺凌;財務欺凌;網絡欺凌。

  霸凌行為人本人,如果是成年人,應該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如果欺凌方是年滿十四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對其實施的侵犯人身、財產損失案件,承擔行政責任,主要包括侮辱、毆打、故意傷害他人、通過恐嚇信或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等行為,處罰視情況主要包括罰款及行政拘留。校園欺凌和暴力達到一定嚴重程度涉嫌犯罪的,可能觸犯的罪名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聚眾鬥毆罪、搶劫罪等等。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如果被霸凌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推定學校有過失,除非學校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就應承擔法律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