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結婚條件的婚姻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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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結婚條件的婚姻有效嗎

有的人雖然不符合《民法典》中規定的結婚條件,但通過一些手段也讓婚姻登記部門為自己辦理了結婚登記,這種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而建立的婚姻,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呢?詳細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不符合結婚條件的婚姻有效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成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均屬無效。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無論輩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結婚。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有兩個要件:(1)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2)婚後尚未治癒。即指結婚時尚未治癒。

4,未達到法定婚齡的。

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是指結婚時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我國民法典規定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

二、患麻風病是否可以結婚?

原民法典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癒的,禁止結婚。然而,有關醫學專家認為麻風病是一種普通慢性傳染病,隨着現代醫學水平的發展,對麻風病已有較好的治療方案,可以預防也可以把病徹底治好,並不可怕,我國近年來已經基本消滅了麻風病。因而,民法典不再把患麻風病未經治癒列入禁止結婚之列。但由於其傳染性,實踐中還是要慎重掌握。

若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但同時卻又辦理了結婚登記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話,那麼這樣的婚姻關係一般是認定為無效的。具體能夠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大致就包括了上述四方面,有需要的朋友可以適當瞭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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