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足結婚條件的婚姻有效嗎
在向婚姻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的時候,如果發現有一方不滿足結婚條件的話,這時一般工作人員也是不會予以辦理結婚登記的,自然男女的婚姻關係就不會得到法律的承認。那像這樣不滿足結婚條件的婚姻有效嗎?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不滿足結婚條件的婚姻有效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第一,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成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均屬無效。
第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無論輩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結婚。
第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有兩個要件:
(1)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2)婚後尚未治癒。即指結婚時尚未治癒。
第四,未達到法定婚齡的。
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是指結婚時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我國民法典規定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
二、患麻風病是否可以結婚?
原民法典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癒的,禁止結婚。然而,有關醫學專家認為麻風病是一種普通慢性傳染病,隨着現代醫學水平的發展,對麻風病已有較好的治療方案,可以預防也可以把病徹底治好,並不可怕,我國近年來已經基本消滅了麻風病。因而,民法典不再把患麻風病未經治癒列入禁止結婚之列。但由於其傳染性,實踐中還是要慎重掌握。
三、為什麼要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
直系血親,是指具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具體是指直接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親屬,如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於女、外孫子女等都包括在內。
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於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具體包括:兄弟姐妹(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除外);伯、叔、姑、舅與侄(侄女)、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近親屬結婚,極容易將一方或雙方生理上、精神上的弱點和缺陷毫無保留地暴露出來,累積起來遺傳給後代。據統計,人類隱性遺傳性疾病有1000多種,如父母為近親,其帶來隱性基因發病率高出非近親結婚的150倍,出生嬰兒的死亡率也高出3倍多。禁止近親結婚,對提高中華民族的整體素質,促進民族的繁榮昌盛具有重要意義。
從原則上來講,如果男女中有一方不滿足結婚條件的,此時自然不能辦理結婚登記。但現實中不排除當事人採取虛假手段來矇騙工作人員,在本身不滿足結婚條件的男女之間建立婚姻關係,然而對於這樣的婚姻也是會被認定為無效的,是不受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