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結婚證過程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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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結婚證過程是怎麼樣的?

一、領結婚證過程是怎麼樣的?

1、申請

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户籍證明、照片、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的證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結婚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離過婚的申請再婚時,還應持離婚證件。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還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户籍證明和單位證明必須認真審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還可以作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鑑定,以便查明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的條件。

3、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全面審查瞭解,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向當事人説明理由。如果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經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也應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二、結婚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結婚條件是指法律規定的關於結婚當事人本身及雙方之間的關係必須符合的條件,包括結婚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符合一夫一妻制;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疾病的,禁止結婚。

關於結婚的法定條件,有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兩個方面:

1、結婚的必備條件有: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問題上的具體表現。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要求是指:男女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男女本人自願,而不是必經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雙方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

(2)達到法定婚齡。法定婚齡是指法律規定的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與當代外國的立法比較,我國的法定婚齡是較高的,這是由我國現階段國情所決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後,有決定自己是否結婚和何時結婚的權利,由此可見,與我國古代強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較,我國現行的婚 姻法實行的是倡導晚婚的允婚制。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根據一夫一妻制原則,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結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結婚的禁止條件。新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男女雙方如果要想結婚的話,需要前往當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才能夠完成,首先就是需要提出書面的申請,之後就是進行審查,從由法律層面上來審查是否符合條件,最後做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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