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的範圍有哪些 - 它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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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的範圍有哪些,它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大多數人都認為,只要夫妻雙方去民政局登記結婚了,那麼他們之間的婚姻就是有效的,其實不然,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婚姻也可能是無效或者是可撤銷的。下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為大家講解哪些婚姻是可撤銷的,有興趣的可以閲讀下文。

一、可撤銷婚姻的範圍有哪些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婚姻是可撤銷婚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意願結婚的情況”。在判斷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行為人在主觀上需要脅迫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受脅迫人的身體或心理造成損害,為了達到迫使受脅迫人結婚的目的,希望或放任損害後果的發生。

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脅迫行為,這種行為足以達到讓被脅迫者產生恐懼,或直接現實地對被脅迫者進行身體上或精神的傷害。

3、行為人的脅迫行為具有違法性。比如男方對女方説“你不與我結婚,這塊手錶就不送給你”,這裏,男方的言行僅僅是取消贈與的表示,並不構成非法脅迫行為;而如果男方對女方説“你不與我結婚,我就將你家的房子燒了、父母殺了”,男方的這種言行就是非法脅迫行為。

4、受脅迫方因行為人的脅迫行為而不得不違背自己的意願,按照脅迫者的要求,同意結婚。

二、可撤銷婚姻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2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200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三條 婚姻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2012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審理指南

無論是無效婚姻還是可撤銷婚姻,一旦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則婚姻自始無效,即從當事人結婚之時,婚姻就沒有效力,而不是從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宣告之時起婚姻才沒有法律效力。這説明我國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採宣告主義,即只有經過宣告確認程序後,才產生自始無效的後果,也即未經公權力宣告前,不能作為無效對待。

2001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中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意見

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案件的管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婚姻案件管轄的規定確定。

因此,如果當事人是被脅迫結婚的,那麼他們的婚姻就是可撤銷的,在這裏,我們還要注意,可撤銷的婚姻中,只有被脅迫人才有權請求撤銷婚姻。要是你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他們將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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