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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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現實生活中仍然存在包辦婚姻、買賣婚姻等違反當事人意願而產生的婚姻。那麼,此時當事人是否可以撤銷婚姻?要想知道這樣的婚姻是否可以撤銷,首先要知道關於可撤銷婚姻的法律特徵有哪些。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可撤銷婚姻的法律特徵,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可撤銷婚姻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賦予一定的當事人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該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而使該婚姻無效的婚姻。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關係失去法律效力。

其法律特徵為:

1.可撤銷婚姻是違反了當事人意願的,是違反結婚自由原則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包辦、買賣婚姻。

2.可撤銷婚姻是有婚姻事實的。

3.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的,它有時間限制。

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受脅迫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在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過了這個時間期限沒有提出撤銷請求,即視為有效婚姻。

二、申請撤銷婚姻的條件、程序

1.撤銷婚姻的程序

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

申請人須在原婚姻登記處辦理申請手續。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受脅迫結婚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該結婚登記的機關請求撤銷婚姻。

2.撤銷婚姻的條件

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3)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4)當事人提供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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