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無效婚姻包括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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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無效婚姻包括哪幾種

我國婚姻法當中的一些常規觀定,小編相信大多數公民還是比較瞭解的。雖然説我國的婚姻關係是受婚姻法保護的,但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如果結婚的話,實際上來説就是屬於無效婚姻,無效婚姻可能在民政局都沒有辦法辦理結婚證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新婚姻法無效婚姻包括哪幾種?

一、新婚姻法無效婚姻包括哪幾種?

1、無效婚姻原因主要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

2、法律後果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條 【婚姻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二、無效婚姻怎麼解除?

無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也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予以解除。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規定:

(一)任何人發現無效婚姻,都有權檢舉和揭發;

(二)當事人以及利害關係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10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姻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三)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發現有無效婚姻的,應當主動依職權解除該婚姻。

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時,應當收回被騙取的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係,並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及所生子女作適當處理。

三、人民法院對於無效婚姻的處理

(一)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二)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三)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

(四)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婚姻關係被宣告無效後,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

我國新婚姻法當中無效婚姻主要包括近親結婚,沒有到法定年齡結婚,重婚,有病不適合結婚這四種情況都是屬於無效婚姻。法院在面對無效婚姻的時候,通常情況下都會判決解除夫妻之間的婚姻關係,但是無效婚姻如果有孩子的話,孩子的正常權益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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