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無效婚姻包括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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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無效婚姻包括哪幾種?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了無效婚姻,他是自始就沒有效力的,他跟可撤銷婚姻不一樣,可撤銷婚姻只有在撤銷的之日起才不具有法律上的效益,因此很多人對於無效婚姻實際上並不是特別的清楚,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無效婚姻包括哪幾種?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無效婚姻包括哪幾種?

關於婚姻無效的法定事由。

(1)重婚的。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重婚有兩種行為方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為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行為;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我國《民法典》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包括兩類:一類是直系血親,包括所有直系血親,沒有世代的限制; 另一類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系。我國《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法律擬製血親之間能否結婚,但明確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民法典》對父母子女的有關規定。由此可見,《民法典》禁止直系血親結婚的規定,也應適用擬製直系血親,而且從倫理道德和法律精神來看,無論該擬製血親關係是否解除,都應該屬於禁止結婚的範圍。至於擬製旁系血親,只要沒有三代以內旁系自然血親,不在禁止通婚之列。

(3)未到法定婚齡。根據《民法典》第1047條規定,結婚時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

二、離婚以夫妻感情破裂為前提

“分居兩年” 只是一個參考條件,不是絕對條件。實踐中,有將“分居兩年”等同於夫妻感情破裂的誤論。有的夫妻是因對方有某種惡習影響了感情,造成分居達兩年或兩年以上,起訴離婚是因對對方改掉惡習缺乏信心。如被告能夠表示改掉惡習,並有足夠的可能。這種情形應認定夫妻感情並未破裂,不應屬於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如果您只是滿足以上的條件之一,由於不具備上述的條件,法院不會受理離婚的,關於分居應該達到2年以上的時間限制,必須是連續的時間,而不是因為其他原則偶爾分居,這樣的情況法院也不會認定的,在分居的前提下必須是因為感情問題,確實查明是因為感情破裂,確實已經沒有和好的可能了,離婚程序中法院會先進行調解,如果還有挽回的餘地,和好的可能,法院也會判決不予離婚的,所以關於訴訟離婚的時候,我們需要特別注意關於夫妻感情問題的舉證,需要舉出證據來證明夫妻感情卻是已經破裂,並且無和好的可能了。

首先,在這裏小編必須明確的告訴大家,結婚的時候一定要慎重,必須具備法律所規定的一些要件才能夠完成婚姻的締結。婚姻無效的情形包括重婚的已經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還有就是存在着不能夠結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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