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的婚姻行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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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的婚姻行為有哪些
律師解析:一、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包辦婚姻、買賣婚姻是干涉婚姻自由的常見形式,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是指除包辦、買賣婚姻之外的一切干涉男女結婚自由、離婚自由的違法行為。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以索取對方財物為結婚條件的違法行為,最常見的就是索要彩禮的行為。
三、禁止重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明確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五、禁止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六、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的人不履行其義務的行為。
什麼樣的婚姻是買賣婚姻?
所謂買賣婚姻,指的是婚姻關係以外的第三方,如其父母,為了索取財物而故意違揹他人的真實意願,強迫他人結婚、包辦他人婚姻、侵犯他人的婚姻自主權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買賣婚姻是我國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行為,因此買賣婚姻是無效的。屬於包辦強迫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離婚時,原則上依法收繳。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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