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同居後領證的風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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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同居後領證的風險有哪些

一、先同居後領證的風險有哪些

同居關係的風險有:

1、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2、同居期間,同居者共同財產不同於夫妻共同財產,極易導致舉證困難,從而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同居者雙方之間沒有相互扶養的法定義務,並且任何一方都可以與第三方共同生活或者結婚;

4、同居者互相不能成為對方的法定繼承人。

如果決定同居,可以提前在以下方面做好風險防範:

1、同居前或者同居期間就雙方同居的財產、子女問題提前做出約定。尤其是在做出大額的投資或消費,諸如買房、買車時一定要簽訂書面協議,寫清楚出資比例和將來有爭議時的分割方式,並雙方簽名,否則沒有在房本上登記姓名的一方會面臨沉重的舉證負擔證明自己對房產也享有份額。

2、同居者可互立遺囑,並請公證機關公證或者交由中華遺囑庫保管,避免一方突然去世,另一方無權繼承遺產。

二、長期生活在一起的男女同居有繼承權嗎?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進行。法定繼承人包括第一順位繼承人和第二順位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指配偶、子女、父母、配偶指的是法定的配偶。即合法的配偶,雖男女以夫妻名義長期的生活在一起,但是沒有結婚等級證書,屬於同居關係,不是法律上的婚姻。

長期生活在一起的男女同居有繼承權嗎?根據法律的規定是沒有繼承權的,但是具有特殊情況的除外。

根據法律的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可按事實婚姻處理,那麼,在一方死亡之後,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有關規定享有繼承財產的權利。

末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瞥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並補辦了結婚登記的,在一方死亡後,另—方即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繼承權。

如果尚未補辦結婚登記的,對男女雙方間的關係只能按同居關係處理,一方死亡後,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但是,若符合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如今,不管男女同居生活在一起多少年,實際並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到結婚證的話,那麼雙方之間的關係也就一直無法合法化。而在同居的狀態下,雖然也是過着“夫妻”一般的生活,但其中也有不少的風險,主要的就是上文中提到的四點,各位可以詳細瞭解一下。若雙方都符合結婚的條件,建議還是登記結婚,而不是同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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