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 結婚領證年齡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結婚 年齡 婚姻家庭 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