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結婚證年齡要多大才能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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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結婚證年齡要多大才能領

根據相關法律中的規定,男女登記結婚申請領取結婚證的只有一個途徑,即只能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辦理,而此時要是當事人中一方或者雙方都沒有達到規定的年齡要求,自然就不能領取到結婚證。那究竟現在在我國領結婚證年齡要多大才能領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領結婚證年齡要多大才能領

領結婚證年齡限定:男年滿二十二週歲,女年滿二十週歲。

對於結婚,應尊重男女雙方的選擇,法律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法律依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結婚年齡作為法定結婚條件之一,這是申請結婚登記的雙方必須要達到的,但注意我國對結婚年齡的要求僅僅是最低的要求,現實中,不管男女之間相差多少歲,只要都達到了這年齡要求,同時滿足其他條件的,那麼就可以順利的申請領取到結婚證。具體領結婚證年齡要多大才能領,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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