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方結婚費用有什麼規定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9.31K

上海女方結婚費用有什麼規定嗎?

一、上海女方結婚費用有什麼規定嗎?

上海女方結婚費用在法律中並沒有規定。對於男方需要準備的也是沒有規定的,這屬於結婚雙方兩個家庭之間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商討的事情,不能夠用相關的法律制度來約束,不僅是整個國家,包括各個省市也並沒有關於結婚費用這方面的內容出台。

二、對於結婚的相關法律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了兩性依法結合的法定條件、年齡及結合後配偶雙方的權利義務及由此而產生的其他責任及義務。

婚姻關係的成立有三個基本的法律特徵:

1、結婚的主體是男女兩性。不是由男女兩性生理差別的結合,便不構成結婚。同性別的人之間不能結婚。

2、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結婚登記程序。否則,婚姻關係不產生法律後果。即: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所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則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結婚行為的法律後果是,確立雙方的夫妻關係。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權利、義務。這種已確立的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任何單位、個人或夫妻雙方都無權解除夫妻關係。

4、結婚的必備條件:一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二是必須達到法定年齡,三是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5、結婚的禁止條件:一是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二是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三、《婚姻法》第5、6、7條規定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包括

(一)積極要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結婚;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二)消極要件:

(1)已有配偶的;

(2)屬於直系血親或三代的旁系血親;

(3)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審判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情形是婚前同居,只是一種同居的事實狀態,雙方並未達成結為夫妻的合意,故此種同居關係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雙方同居一段時間後登記結婚的行為亦不屬於補辦登記的行為,不能將婚姻關係的效力追溯到同居期間。

此種同居關係與事實婚姻的最重要的區別是,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羣眾認為是夫妻關係的,而婚前同居關係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婚前同居關係不屬於法律調整範圍,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訴請解除婚前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除外。

上海女方結婚費用並沒有什麼要求,不僅是上海,我國包括其他各個省市也都沒有關於這方面的法律法規出台。一直以來,結婚的費用如何進行分配如何進行出資都是雙方兩個家庭來決定的,並且會結合當地對於婚姻的習俗來考慮,婚姻法中不會對這方面的內容進行要求。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