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指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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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指的是什麼?

夫妻婚姻關係分為有效婚姻、無效婚姻以及可撤銷婚姻。其中的可撤銷婚姻是現實中比較常見的一種情況,對當事人利益的影響是很大的。那麼你知道可撤銷婚姻具體指的是什麼嗎?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可撤銷婚姻指的是什麼?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賦予一定的當事人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該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而使該婚姻無效的婚姻。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關係失去法律效力。

根據婚姻法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但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該如何處理可撤銷婚姻情形

(一)首先,根據法律以及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請求的,應當在登記之日起1年內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在恢復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同時,權利人應當注意的是:該時間期限的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有關規定。

(二)其次,婚姻一旦被撤銷,則自始無效,這方面的規定與無效婚姻發生的後果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

(三)最後,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實際上法律關於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只規定了受脅迫結婚這一種。在此呼籲受脅迫結婚的被害人不要耽誤了時間,要儘快去登記機關或者法院起訴申請撤銷婚姻,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此過程中遇到任何問題都可以向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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