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否可以撤銷 - 哪些情形是可撤銷婚姻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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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否可以撤銷?哪些情形是可撤銷婚姻的判決?

婚姻關係,關乎着一個家庭的未來走向。但是有一些婚姻關係的結婚卻不一定是當事人的意願,那麼這樣的婚姻可以判決撤銷嗎?可撤銷的婚姻判決有哪些?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解答。

一、哪些情況屬於可判決撤銷的婚姻

依照我國現行《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對於可撤銷婚姻只規定了一種情形:

即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其中,對該條中的“脅迫”一詞,如何理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所做的司法解釋中,將“脅迫”定義為: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根 據法律以及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請求的,應當在登記之日起1年內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在恢復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同時,權利人應當注意的是:該時間期限的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有關規定。

婚姻一旦被撤銷,則自始無效,這方面的規定與無效婚姻發生的後果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二、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無 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三、婚姻的成立要件

所謂婚姻成立的要件是指作為有效婚姻必須具備的條件,否則婚姻便會因為欠缺有效要件而無效或者可撤銷。

(一)實質要件

1、必須是異性男女,我國不承認同性婚姻。

2、男女雙方必須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合意。

3、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男的不得低於22週歲、女的不得低於20週歲。

4、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即不得重婚。

5、必須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

6、雙方必須均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或暫緩結婚的疾病。

(二)形式要件——登記

1、登記的效力

《婚姻法》第8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

婚姻成立的時間是完成登記頒發結婚證之時。

2、未登記的效力——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關係

(1)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進行婚姻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並且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事實婚的要件有:

1、 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欠缺形式要件。

2、符合婚姻的實質條件,從而有別與非法同居關係。

3、具有目的性和公開性。即必須公開地已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

4、 必須是在1994年2月1 日婚姻管理登記條例施行前。

2001年12月24日頒佈的《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符合法定條件包括: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實行之前,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起訴“離婚”,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實行之後,1994年2月1 日婚姻管理登記條例施行前,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起訴“離婚”,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

3、1994年2月1日以後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應當補辦結婚證,若補辦結婚證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2)非法同居關係

非法同居關係,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有配偶未辦理結婚登記,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法定條件的兩性結合。

(3)事實婚姻關係和非法同居關係的效力

1、構成事實婚姻的,一切後果與事實婚姻相同。

2、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係的,應一律判決解除。

婚姻關係的成立是雙方誌願的情況下,又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下成立的。當出現脅迫結婚或其他原因結婚的,這樣的婚姻無效或者時屬於可撤銷的婚姻。大家結婚一定要是在雙志願的情況下,結婚不要出現上述可撤銷或無效婚姻的情形。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婚姻的知識,如果大家還有什麼需要可以致電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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