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的法定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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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的法定情形是什麼?

            男女雙方結婚應該出於自願,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有時候,雙方結婚,完成婚姻登記後,被有關部門認定為婚姻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只有符合一定情形的,一方當事人才能向法院提出撤銷申請。那麼,可撤銷婚姻的法定情形是什麼?小編現在就給大家做個介紹。

一、可撤銷婚姻的法定情形是什麼?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可撤銷婚姻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可撤銷婚姻是違反了當事人意願的,是違反結婚自由原則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包辦、買賣婚姻。

2、可撤銷婚姻是有婚姻事實的。

3、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的,它有時間限制。

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受脅迫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在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過了這個時間期限沒有提出撤銷請求,即視為有效婚姻。

三、如何處理可撤銷婚姻?

1、根據法律以及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請求的,應當在登記之日起1年內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在恢復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同時,權利人應當注意的是:該時間期限的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有關規定。

2、婚姻一旦被撤銷,則自始無效,這方面的規定與無效婚姻發生的後果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

3、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根據婚姻法規定,因脅迫結婚,被脅迫方人身自由被限制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婚姻撤銷申請。這也是可撤銷婚姻的法定情形,這裏需要注意,申請可撤銷婚姻要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否則過了這個時效,當事人就無法再申請撤銷了。這樣的話,當事人只能通過離婚訴訟的方式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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