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與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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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與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是什麼?


婚姻兩個人之間達成某種和諧的法定關係,而後享有共同財產並且被法律允許同居關係的前提條件。但離婚情況也時有發生。離婚是指發生在結婚登記之後,當事人自願解除婚姻關係,包括和平離婚或者是一方起訴申請離婚,脱離婚姻關係的方式。人們往往把離婚與可撤銷婚姻混淆,今天我們就來看看離婚與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從二者性質和原因看,前者是對合法婚姻關係的解除,離婚原因一般發生在後;而可撤銷婚姻是對違法性的制裁,其原因發生在婚前;從期限上看,一般離婚請求無期限限制,而可撤銷婚姻的期限一般為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哪些婚姻可以被撤銷?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可以撤銷的原因為脅迫。所謂脅迫,是指以非法的手段使他人產生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直接的手段對他人實施損害相威脅,使某人產生恐懼或者因受到損害而結婚。

脅迫的手段有兩種類型:

一種是以非法的手段使他人產生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害,而使某人產生恐懼。將要發生的損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的,並且沒有法律依據。同時,這種損害必須是相當嚴重的,足以使被脅迫者感到恐懼。例如,以不與其結婚毀掉對方容貌相威脅,而迫使對方與其結婚等。

另一種是直接對他人實施不法行為,給某人造成損害,而迫使該人結婚。這種直接損害可以是對肉體的直接損害,如綁架對方,也可以是對精神的直接損害,如誹謗對方等。當事人在受到威脅而結婚時,其締結婚姻關係的行為並不是出於其真實的意思表示,這就違反了婚姻法關於婚姻自由、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規定,因而法律賦予受脅迫的一方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使受脅迫的一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來選擇自己是否與對方結為夫妻。

協議離婚的方式: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後,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併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對不符合婚姻法和《離婚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説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綜上所述,離婚與可撤銷的婚姻是完全不同的概念。離婚與可撤銷婚姻的區別在於提出的時間限制與原因產生的時間等方面。離婚是指由於結婚之後發生的原因,由一方或雙方合法地解決婚姻關係。而可撤銷的婚姻本來就是不合法的存在,是一方受脅迫而被迫結成婚姻關係,可以選擇撤銷這種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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