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結婚要怎樣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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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結婚要怎樣撤銷?

被迫結婚要怎樣撤銷?

關於強迫婚姻的問題;第一,可撤銷婚姻是指受脅迫的一方或因脅迫而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撤銷該婚姻。第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的規定,被脅迫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逾期不提出撤銷請求的,視為有效婚姻。

民法典還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雙方沒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審理。對重婚造成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和子女的規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強迫婚姻】。被脅迫的一方因脅迫結婚的,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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