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脅迫的夫妻一方怎麼撤銷婚姻登記?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7W

俗語有言:“寧拆十座廟,不毀一門親”,人們對於婚姻的態度一般持的是積極的態度。從古代的三妻四妾婚姻制到如今的一夫一妻制度,法律對於婚姻的保障也越來越健全,很好的保障了婚姻中男女雙方的權益。但婚姻講究的是你情我願,男女平等,非男女雙方本人的意志,任何人不得逼迫強行進行婚姻登記結為夫妻,但受限於家庭條件、封建觀念或者其他因素,還是有很多人是基於脅迫條件下進行的婚姻登記,這種在法律上則視為可撤銷婚姻,那麼受脅迫的夫妻一方怎麼撤銷婚姻登記呢?

受脅迫的夫妻一方怎麼撤銷婚姻登記?

一、可撤銷婚姻的含義

可撤銷婚姻是男女雙方或一方缺乏結婚的真實意思,因受他方或第三方脅迫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結合的違法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二、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請求權人

有權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人只能是因脅迫結婚的被脅迫人。這是由於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受脅迫方在締結婚姻關係時,不能真實的表達自己的意願,婚姻關係違背受脅迫方的意志。為了貫徹執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讓受脅迫方能充分地表達自己的婚姻意志,婚姻法規定,儘管脅迫的婚姻已經成立,但是受脅迫方仍可以在脅迫的婚姻成立後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其婚姻效力的申請。由於脅迫婚姻的另一方當事人在締結婚姻關係時,並沒有違背自己真實的婚姻意思,換句話説,他(她)在結婚時已經明確知道自己將與被脅迫方結婚,且願意與其結婚,因此脅迫婚姻的這方當事人在婚姻關係成立後,沒有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請求權。

三、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申請的時間

依據規定,受脅迫方行使請求撤銷婚姻效力的請求權的期限是一年,也就是説在這一年期限內,受脅迫方必須決定是否提出請求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否則,受脅迫方就失去了提出申請撤銷婚姻效力的權利。那麼,這一年的期限從何時起算呢?本條規定的這一年期限的起算時間有二種情形,第一,自受脅迫方結婚登記之日起算,即受脅迫方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決定是否申請有關部門撤銷其婚姻的效力。第二,自受脅迫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即受脅迫方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決定是否申請有關部門撤銷其婚姻的效力。這種情況主要考慮到在脅迫的婚姻中,有的受脅迫方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如綁架、拐賣的婦女被迫與他人締結婚姻關係,這些婦女在被他人限制人身自由,有關部門未解救前,是無法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的,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脅迫方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時間必須待其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算。這是怎麼撤銷婚姻登記的時效時間。

三、婚姻登記機關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3、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4、當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四、請求權人符合撤銷婚姻的,怎麼撤銷婚姻登記婚姻,婚姻登記處按以下程序進行:

1、查驗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2、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簽名;

3、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五、撤銷決定

婚姻登記處擬寫“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

六、撤銷公告

婚姻登記處應當將《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婚姻登記是一項比較簡單的程序,只需要男女雙方帶上自己相關證件去婚姻登記處拍照進行登記就行,一旦簽字蓋章,則成為了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夫妻,但是受脅迫的夫妻一方怎麼撤銷婚姻登記是一個比較複雜的事項,因為婚姻關係涉及的是人身權的相關問題,且和子女以及財產問題相關聯,所以在撤銷程序和條件上比較苛刻,向法院申請再由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婚姻講究男女雙方合意,如果現實生活中真有類似脅迫婚姻,那麼就屬於違法婚姻,所以受脅迫一方應該申請撤銷,及時止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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