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能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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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能辦理結婚登記

男女辦理結婚登記的需要滿足法律中規定的條件才行,但在一些情形下也是不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那到底哪些情形不能辦理結婚登記呢?若你將要辦理結婚手續,那麼最好是能夠事先了解一下這方面的內容。

一、不能辦理結婚登記的情形

哪些情形下婚姻登記機關不能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五項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 非雙方自願的;

(三) 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 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如果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存在第(一)或第(三)、第(四)、第(五)種情形,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就構成了婚姻法規定的無效婚姻。如果當事人是第(二)項規定的情形,若存在脅迫問題,也被婚姻法規定為可撤銷婚姻。

以上五項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結婚登記的情形指的是當事人不符合結婚登記的實質性要件,此外,如果當事人不符合結婚登記的形式要件,如向非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未提供有效的身份證件和證明,雙方未共同到場,在不符合這些形式要件的情況下,婚姻登記機關也不能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

二、彩禮返還的條件

實踐中,給付彩禮並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常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對於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僅侷限於準備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本人,還應包括各自的親屬。現實生活中,彩禮往往是給付了女方的孃家,真正用於男女結婚的很少;許多時候,彩禮是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舉債所為。考慮到這些具體的情況,如果將給付人的主體和收受人的主體都作限制性解釋的話,不利於這類糾紛的妥善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在上述幾種情況下,法律規定男女不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那麼也就不能成為合法夫妻了。各位一定要注意避免這些情況的出現,否則的話就會影響辦理結婚登記。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鹽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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