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瑕疵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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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瑕疵的情形有哪些
(1)資料不齊全就進行登記。結婚登記時,儘管有些當事人提交的材料不全,但是由於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審核不嚴格,就進行了結婚登記,這樣也是不行的。
(2)婚姻當事人沒有親自到現場。婚姻法要求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要詢問結婚當事人是否自願結婚,徵求他們內心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結婚登記的雙方沒有親自到場,這應該是結婚登記程序存在問題。
(3)提交偽造的資料。有些當事人提供給婚姻登記機關的材料是偽造的,例如偽造年齡等。
(4)登記機關越權管轄。並不是任何婚姻登記機關對任何人的婚姻登記申請都有權批准,但是有些婚姻登記機構,對不屬於自己管轄範圍內的婚姻登記也進行了操作,這是程序上的問題。
(5)冒用或者借用他人名義進行登記。有些當事人通過借用他人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進行了結婚,這導致了登記的婚姻當事人與實際當事人不符,也給被冒用或者借用人的生活帶來了諸多不便。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條
當事人以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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