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結婚證明書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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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婚證明書要注意什麼

結婚證明就是指證明了自己是否結婚了的證明,也就是我們所説的證明是否有婚姻關係,辦理結婚證明在我國有着明確的法律規定,下面就讓本站的小編為您介紹一下辦理結婚證明書要注意什麼吧。

婚姻狀況公證是指公證機關對申請人現存的婚姻狀況這一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包括未婚、結婚、離婚和配偶死亡證明書。婚姻狀況公證是申請出國定居、與親人團聚必須辦理的一項基本證明。辦理上述公證事項的要求和注意事項:

1、結婚證明書

結婚證明書主要是證明申請人已婚狀況。申請辦理結婚證明書,申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本人的結婚證原件和夫婦的身份證明。如果是1950年5月1日我國第一部民法典公佈前結婚而無結婚證的,可由申請人的工作單位或居住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證明,證明內容包括申請人夫婦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結婚時間和地點等。

民法典頒佈後形成的事實婚姻,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後,才能向公證處申辦結婚公證。對遺失結婚證的,必須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發夫妻關係證明書,然後才能申辦公證。

2、離婚證明書

離婚證明書主要是證明申請人與配偶離婚狀況。申請離婚證明書,申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有關部門發給申請人的離婚證或離婚調解書或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以及本人的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證。解放前離婚而沒有良婚證明的,應提供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離婚證明。上述證明經公證處審查屬實後,才能給予公證。

3、未婚證明書

未婚證明書是證明申請人未婚狀況。申請辦理未婚公證,申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本人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未婚證明。證明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和未婚等情況。此外,申請人還應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證以便核實。

4、配偶死亡證明書

配偶死亡證明書,主要是證明申請人的配偶已死亡的狀況。申請配偶死亡證明書,申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死者死亡證的原件,如醫院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殯儀館出具的殯葬證明。沒有死亡證原件的,應提交其它足以證明死者死亡的物證或材料,如保存骨灰的卡片、死亡訃告、墓碑照片等。上述證明材料經公證處審查屬實後,才能給予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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