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證據怎麼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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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實際情況,對於事實婚姻的證據需要能證明事實婚姻的法律規定情形,證據可以是以下幾種:1、書證,2、證人證言,3、物證,4、視聽資料,5、鑑定結果(如傷殘證明、親自鑑定結論),6、當事人的陳訴視聽資料等,要收集何時開始同居生活的相關證據,比如所在單位或街道村委會開取的證明,子女出生證明以及區委會或街道辦出具的證明,證明下落不明的應提交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公安機關的證明等,也要收集雙方何時開始同居生活的相關證據,這樣法院才能依法認定是否構成事實婚姻以及婚姻關係的起止時間,進一步認定哪些屬於婚內的共同財產並依法進行分割。

事實婚姻的證據怎麼收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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