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衞時間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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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當防衞時間條件是什麼

正當防衞時間條件是什麼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依據刑法規定,正當防衞行為的實施必須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之時,“正在進行”一般理解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但是尚未結束。

何謂已經開始,在法律界存在眾多不同見解,如“現場説”“臨近説”“着手説”等。本文選擇幾種有代表性的學説分述如下:

(1)“現場説”強調以不法侵害人進入到現場為標準來作為不法行為的開始標準,但行為人進入了現場到實施犯罪行為,需要一定的時間間隔,而且我們很難判斷行為人究竟是要實施犯罪還是其他,而此時任由防衞人主觀臆斷不法行為人已經進入現場,就實施所謂的正當防衞,很容易引起正當防衞的濫用,似乎不太合適。因此,該説側重保護了防衞人利益,但忽視了不法侵害人的一些的權利,有其不合理性。

(2)“臨近説”強調要直接面臨不法侵害人時才可以開始防衞行為,這是不利於保護防衞人利益的,可能等到直接面臨時,往往會來不及防衞就已經遭受侵害了,此時,在時間要求上過於苛刻,不利於正當防衞的實施。

(3)“着手説”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有時難以認定怎樣才算着手,而且對於一些突發性的犯罪,往往從着手到行為的結束需要的時間很短暫,而此時要求犯罪人開始着手才實施防衞行為,最大的問題就是可能使防衞不到位,不利於對被侵害法益的充分保護,似乎不妥。而且,對於“着手”本身,在刑法學界的爭論甚大,如何認定着手,本身即是一個問題。只有在那些有預謀的,有計劃的故意犯罪中採取着手説比較適宜。

(4)“綜合説”恰好解決了上述觀點的不足之處,即原則上以行為人着手實施犯罪行為作為不法行為開始的標準,但當合法權益面臨被侵犯的緊急危險時,可以採取防衞行為。這既有利於充分保障防衞者的利益,同時也兼顧了不法侵害人的一些應有利益,因此比較合理。

二、正當防衞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根據規定,正當防衞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五個要件:

1、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這種不法侵害可能是針對國家、集體的,也可能是針對自然人的;可能是對本人的,也可能是針對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權利,也可能是侵害財產或其他權利,只要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行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所謂“不法侵害”,指對某種權利或利益的侵害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其違法的侵害行為。

3、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正當防衞的目的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結果發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的,而不是尚未開始,或者已實施完畢,或者實施者確已自動停止。否則,就是防衞不適時,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4、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即正當防衞行為不能對沒有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屬)造成損害。

5、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正當防衞是有益於社會的合法行為,應受一定限度的制約,即正當防衞應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為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襲擊,防衞人往往沒有防備,驟然臨之,情況緊急,精神高度緊張。一般在實施防衞行為的當時很難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確實意圖的危險程度,也沒有條件準確選擇一種恰當的防衞方式、工具和強度來進行防衞。因此,只要不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都應當屬於正當防衞。

關於防衞過當刑事責任的規定,防衞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因為正當防衞行為是不法侵害引起的,是為了使被不法侵害者所侵害的客體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所以“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關於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正當防衞行為不負責任的規定。本款是對第一款的重要補充。對於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於這些不法侵害行為性質嚴重,且強度大,情況緊急,因此,採取正當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和其他後果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所謂“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與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類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羣中實施的爆炸犯罪等。

構成正當防衞要求是在不法侵害的同時,舉個例子,也就是對方在實施毆打行為的同時,受害人有反抗行為的,通常這樣的情況下才屬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若是對方的毆打行為已經結束,不具有人身危害性了,受害人才開始反擊的話,則就無法認定為正當防衞。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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