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 - 房產分割應該如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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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 房產分割應該如何進行?

在一個家庭的財產中,房子可以是最重要的一類。夫妻雙方決定離婚時,需要對財產分割進行協商,能夠達成協議是最好。在財產分割方面,解決好房產分割可以省不少力,起碼今後會少不少麻煩。那麼新婚姻法 房產分割應該如何進行?我們不妨通過這篇文章瞭解下吧。

一、新婚姻法 房產分割應該如何進行?

1、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的。

這一般屬於婚前財產,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後取得房產證的。

這和第一種情況本質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產證取得的時間不同,這種情況下一般也是婚前財產。

3、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婚後夫妻共同清償貸款的。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離婚時,房屋的歸屬及分割一般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該房屋屬於個人財產,同樣的,按揭貸款為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需要指出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還貸。如果購房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房屋就是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

(2)對於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權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餘未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對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3)對於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且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的,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於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後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併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4、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的。

這種情況下是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注意: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房屋價值分割時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

二、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綜上所述,新婚姻法 房產分割應該具體情況具體處理。如果是婚前個人購買的,則屬於個財產,不會進行分割的。而婚後購買的,應該算作共同財產,雙方應該協商分割,可以請專業機構對房產進行估價,然後拿到房子的一方按照評估價值對另一方補償。房子變賣掉的話,就比較好處理,雙方平分房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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