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宜結婚的疾病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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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宜結婚的疾病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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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規定的禁止男女結婚的情形包括兩種,一種是人們熟知的近親之間結婚,另一種就是患有不適宜結婚疾病的情形。但就普通人而言,可能並不是很清楚法律中規定的不適宜結婚的疾病包括什麼,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不適宜結婚的疾病包括什麼

我國《民法典》並未規定不適宜結婚的疾病。在司法實踐中,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有以下幾類:

(1)患性病未治癒的;

(2)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症和其他精神病發病期間);

(3)先天痴呆症(包括重症智力低下者);

(4)非常嚴重的遺傳性疾病。

二、不符合條件婚姻法律後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三、哪些情況不允許結婚

(1) 一定範圍內的親屬不允許結婚。

首先是直系血親間不允許結婚,包括父母和子女 、祖父母、和孫牋牋 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孫子女等;其次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之間不 允許結婚,具體是指兄弟姐妹間(同父異母,異父同母的兄弟姐妹間具有全血緣或半血 緣關係的,他們可以均不允許結婚;而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間沒有血緣關係的,他們可 以結婚)堂兄弟姐妹間、表兄弟姐妹間、叔、伯、姑、姨、舅和侄子、侄女、外甥、外 甥女間不允許結婚。

(2)有一定的疾病的人不允許結婚。

首先是患有麻風病未經治癒 的人不允許結婚;其次是患有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不允許結婚,主要 指性病、艾滋病、精神病等。

這並不是由婚姻登記處的工作人員説了算的,而是需要經過專業的鑑定之後才能確定。當然,日後若疾病治癒的話,在符合其他結婚條件的情況下,仍舊允許當事人申請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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