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企業年金試行辦法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7W

重慶市企業年金試行辦法

企業年金,是一種提供給職工的福利制度,我們在進行實施的時候,一般是會以一定的規章制度為依據的,而且,每個地區是需要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制定符合本地的制定規定的。那麼,重慶市企業年金試行辦法都是有哪些規定呢?

重慶市企業年金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建立企業年金應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民主決策的原則。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建立企業年金:

(一)依法參加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

(三)已建立平等協商機制。

第四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全市企業年金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年金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企業年金的建立

第五條 建立企業年金,應當由企業與本單位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平等協商,制定企業年金方案,並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六條 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參加人員範圍;

(二)資金籌集方式和繳費水平;

(三)個人賬户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計發辦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業年金待遇的條件;

(七)組織管理和監督方式;

(八)中止繳費的條件;

(九)在特殊情形下個人賬户權益的處理;

(十)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適用於企業試用期滿的職工。

第七條 企業應當自企業年金方案通過之日起10日內,將企業年金方案文本一式二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除勞動保障部管轄或勞動保障部指定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企業外,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外商、港澳台商投資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報送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其他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報送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企業年金方案的下列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制定企業年金方案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制定企業年金方案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

(三)企業年金方案的內容是否與國家規定相牴觸,是否遵循了建立企業年金的原則。

第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企業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內將《企業年金方案審查意見書》送達企業。提出異議的,由企業與本單位工會或職工代表對提出異議的事項進行協商修改後重新報送;未提出異議的,企業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十條 企業應當自企業年金方案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職工公佈。

第十一條 企業年金方案的修訂、續訂,按照建立企業年金方案的程序辦理。

第三章 企業年金繳費和資金來源

第十二條 企業年金由企業和職工雙方按約定的比例共同出資籌集,費用可按月繳納,也可半年或一年繳納一次。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12,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6。職工個人工資總額高於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300%的,其超過部分不計入企業和職工本人的繳費基數。

第十三條 企業繳費中,在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6%以內的部分,可以計入企業經營成本,在企業所得税前扣除;超過6%的部分,在企業自有資金中列支。職工個人繳費可以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

第四章 企業年金個人賬户管理

第十四條 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採用個人賬户方式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企業繳費應當按照企業年金方案規定比例計算的數額記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户;職工個人繳費記入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户。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淨收益率記入企業年金個人賬户。

第十六條 個人賬户累積的資產歸職工個人所有,但出現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企業有權處置個人賬户中的相關資產。

第十七條 職工轉移勞動關係時,企業年金個人賬户資金可以隨同轉移。職工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者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户可由原企業年金賬户管理機構繼續管理。

第十八條 職工擅自離開企業或因違法違紀被解除勞動關係的,其個人賬户資金中屬本企業繳納部分的本金和收益由企業根據企業年金方案進行處理,但屬於個人繳納部分的本金和收益,企業無權處置。

第五章 企業年金的支付

第十九條 職工按國家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後,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户中一次性或定期領取企業年金。領取標準根據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户累積額確定。

第二十條 職工未辦理退休(職)手續前,原則上不得從個人賬户中提取企業年金,但遇到特殊重大困難時,依據企業年金方案的規定,可以提前支取部分企業年金。

出境定居人員的企業年金個人賬户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一條 職工或退休(職)人員死亡後,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户餘額,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

第六章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和運營

第二十二條 企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企業繳費;

(二)職工個人繳費;

(三)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第二十三條 企業年金基金按照《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3號)等有關規定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應當確定企業年金受託人,受託管理企業年金。受託人可以是企業成立的企業年金理事會,也可以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

託機構。

第二十五條 企業年金理事會由企業和職工代表組成,也可以聘請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員參加,其中職工代表應當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條 企業年金理事會除管理本企業的企業年金事務之外,不得從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經營性活動。

第二十七條 確定企業年金受託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一方為企業,另一方為受託人。

第二十八條 受託人可以委託具有資格的企業年金賬户管理機構作為賬户管理人,負責管理

企業年金賬户;可以委託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

受託人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或專業託管機構作為託管人,負責託管企業年金基金。

受託人應當與賬户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確定委託關係,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九條 企業年金法人受託機構、賬户管理人、投資管理人、託管人及其他相關組織和中介機構從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的資格認定,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企業年金基金必須與企業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的自有資產及其他財產分開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章 企業年金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和責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會同税務部門出具書面通知,暫停或取消其企業年金企業繳費部分的税前扣除。

第三十二條 企業每年應定期向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大會公佈企業年金管理情況。

第三十三條 因履行企業年金合同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請仲裁或者訴訟;因訂立或者履行企業年金方案發生爭議的,按國家和本市有關集體合同爭議處理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已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應根據本辦法重新制定企業年金方案,並按規定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第三十五條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單位,可以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規定的項目計算。

工資總額統計時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職工應發工資統計。

第三十七條 《企業年金方案審查意見書》等有關文書格式,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製作。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對於重慶市企業年金試行辦法,我們是進行規定了企業年金個人賬户管理、支付以及監督等方面的條款。我們在進行執行的過程中,如果出現違反相關的規定的現象,是會受到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警告和責令改正的通知的,所以,我們一定要嚴格貫徹落實相關規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