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詐騙罪的立案證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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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戀愛詐騙罪的立案證據是什麼?

戀愛詐騙罪的立案證據是什麼?

證據的種類是指表現證據事實內容的各種外部形式。證據種類實際上是證據在法律上的分類,是證據的法定形式。證據種類的劃分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具備法定形式的證據資料不能納入訴訟軌道。

1、物證

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指紋、腳印、犯罪行為侵犯的對象、犯罪行為產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獲犯罪嫌疑人的實物和痕跡。物證的特點是以其外部特徵、物品屬性、存在狀況等來發揮證明作用的。物證的客觀性較強,比較容易查實,在證明活動中不僅應用廣泛,而且有其他證據不能替代的作用。

2、書證

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在理解書證的概念時,應當充分注意到,現代先進技術為人們相互之間的往來所提供的手段越來越豐富,誠如人們一般所瞭解的,書證表現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是圖表或符號;形成書證的慣常工具是紙和筆,但並不拘泥於此。

3、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一般是口頭陳述,以筆錄加以固定;辦案人員同意由證人親筆書寫的書面證詞,也是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自訴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們的陳述也是被害人陳述。

二、騙婚有哪些形式?

1、男性騙婚。通常表現為和富裕的女性假結婚離婚後獲得鉅額經濟補償。和前妻“假離婚”,一旦和第三人騙婚成功,離婚後獲得經濟財富便再婚;和高齡富裕女性結婚,女方死亡後,獲得鉅額財產的合法繼承權。

2、女性騙婚:

(1)為騙取財產假離婚後和其他男子再結婚;

(2)為騙取準生證和其他男子再結婚的;

(3)利用男方病態纏身、神志模糊,結婚後,騙取對方轉移財產、侵佔對方財產的;

(4)利用兒女的不孝使老年人再婚,騙取財產的。

騙婚的主要形式是男性騙婚,是指男性和富裕的女性假結婚,離婚後獲得對方鉅額的經濟補償和婚內財產,或者和年齡較大的女性結婚,女方因病後,獲得婚內鉅額財產的合法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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