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如何進行離婚及離婚注意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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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能力問題

精神病人如何進行離婚及離婚注意事項有哪些?

審查雙方當事人是否適格的訴訟主體,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條件。精神病患者,不能夠正確辨認自己的行為,不具有正確表達自己意志的能力,不具有相應的訴訟行為能力,需要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委託其他代理人代為參加訴訟。離婚訴訟中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的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的全部民事訴訟活動對其代理的精神病人有效。

二、在訴訟中對精神病人的行為能力的確定

人民法院一般應委託司法精神病鑑定機構具體認定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所患精神病的病情輕重程度。訴訟中當事人為證明患有或不患有精神病必須向法院舉證。人民法院以合法、真實的鑑定結論來認定涉案精神病人是否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另外,可以參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醫院診治過程中,有關專家對精神病人的病情所作出的科學檢查、檢測等結論性意見,但應以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無異議為限,或者經庭前質證無異議,或者有其他證據或事實佐證。

還可以參照羣眾公認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認定。也要求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對所公認的事實和證據無異議。這類事實要求能夠起到證明精神病人因先天或後天罹患精神疾病,而且是目前仍然繼續持有的精神狀態,並且是人們均普遍認同一致的事實。

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需按民事訴訟法程序作出認定的,按照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特殊訴訟程序進行。

三、精神病患者的離婚案件,應以判決的形式結案

離婚訴訟是典型的身份關係的訴訟,是否同意離婚必須由當事人本人表明。精神病患者對於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問題,缺乏必要的判斷能力和理解能力,無法正確表達其內心真實意思。立法上,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自始無效,該類當事人無訴訟行為能力,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的離婚問題應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就算其法定代理人與對方當事人達成離婚調解協議,也不應當用調解結案,但可在判決書中將調解協議的內容予以確定。

四、該類離婚案件案由究竟是離婚還是無效婚姻?

對一方或雙方為精神病患者的的案由是離婚還是無效婚姻,應以雙方在結婚登記時該患者是否在發病期為衡量標準。如果結婚登記時就是在發病期間,所實施的婚姻登記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法院應當宣告其婚姻無效。相反,在結婚登記時其精神狀況是正常的,其婚姻屬於有效婚姻,應定以離婚案由。

我國離婚有行政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由於精神病人缺乏相應民事行為能力,不可以進行離婚登記,即不可以走行政離婚的途徑。但法院的離婚判決與離婚登記具有同等效力,一經法院作出離婚判決後無需再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其婚姻關係即告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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