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離婚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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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離婚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精神病離婚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據此規定,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三種情況:

1、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後因受某種刺激復發;

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後因某種強刺激或外傷造成精神病;

3、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後患精神病。

離婚案件中,是否准予離婚的法定理由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所以,如果配偶一方為精神病人,另一方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是否判決離婚,關鍵是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在一般的離婚案件中,離婚訴訟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應當區別對待,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其精神正常的時間進行訴訟,如果是無訴訟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撫養關係的兄弟姐妹代為訴訟。

二、夫妻一方失蹤如何辦理離婚

夫妻任何一方離家出走,杳無音信時,另一方可以採取以下兩個途徑解決: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一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直接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按照普通民事案件規定的程序審理並判決。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夫或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對下落不明一方送達訴訟文書是一個難題,法院如何解決呢?據上述規定,法院對下落不明的人可以採取公告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

綜上所述,在法律規定中如果一方患有精神病那麼也是可以判決離婚的,而如果精神病人不能表達自己意願的那麼就只有選擇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離婚案件,出庭的則由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代替,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那麼是會判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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