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準結婚的疾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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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準結婚的疾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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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規定的結婚條件裏面包括了禁止男女結婚的條件,只要任何一方符合其中任何一個條件,那麼就不準結婚。其中規定禁止患有不宜結婚疾病的男女結婚。那麼實踐中,不準結婚的疾病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不準結婚的疾病有哪些

我國《婚姻法》規定:“患麻瘋病未經治癒或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婚姻法並未一一列舉。我國婚姻法禁止結婚的疾病兩種:

1、患麻風病尚未治癒者的人不得結婚;

2、患其它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1)未經治癒的麻風病和嚴重的紅斑狼瘡患者禁止結婚。

(2)無法矯正的先天性生殖器官畸形,不能正常進行性生活的人不宜結婚。

(3)嚴重的遺傳性疾病(如肌緊張、克汀病等)患者不宜結婚。

(4)患遺傳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癲癇等未經治癒者、不能結婚。

(5)梅毒、淋病等性病患者,苦未徹底治癒者,不宜結婚。

(6)嚴重的智力落後患者,如嚴重呆傻等不宜結婚。

二、精神病患者可以結婚嗎

結婚屬於當事人設立民事權利義務的民事行為,男女雙方必須具備充分的民事行為能力。故完全喪失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的重型精神病人,不能結婚。至於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能否結婚的問題比較複雜,從尊重、保護精神病人權益角度考慮,如果當事人基本上能夠判斷結婚的法律意義並能正確表達意願,其監護人亦同意的,應准予結婚,反之則不應准許。

對於精神病患者,法律僅限於禁止未治癒者結婚。精神病患者因為沒有正常的認識能力,也沒有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能履行婚後應盡的義務,在未治癒前也是不能結婚的。精神病的種類很多,一般都不能結婚,但對某些輕度的、間隙性精神失常者,只要對方完全瞭解病情並雙方自願,應允許結婚。因為生理缺陷而不能性交,未經治癒也不應結婚。若雙方均有生理缺陷,仍要求結婚,相互可以依靠,那麼可作為例外准予結婚。

要是想要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中,有任何一方患有上述不準結婚的疾病的,那麼都會導致最終無法辦理結婚登記,成為合法夫妻。當然要是當事人就此選擇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話,也不是不可以,只不過這樣的關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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