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重大疾病不能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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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哪些重大疾病不能結婚?

有哪些重大疾病不能結婚

一是指定傳染病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母嬰保健法》第九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對患者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間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二是嚴重遺傳性疾病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如《母嬰保健法》第十條規定:結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説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實行節扎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三是有關精神病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二、結婚登記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自願】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婚後雙方互為家庭成員】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事實上,如果男女雙方其中有一方有惡性傳染疾病,但是在結婚登記之前就沒有告知另一半,這樣的婚姻關係是可以撤銷的,有重大惡性傳染疾病卻不告知另一半的,這種做法對另一半也非常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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