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中規定沒有結婚證房子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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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國全體民眾的受教育程度普遍都非常比較高,所以沒有結婚證的這種婚姻關係主要是在有些偏遠山區,農村人的潛意識當中會認為結婚證這種證件不是特別重要的。在城市,當然也存在少部分的這種狀況,可能當初是就是因為沒有到了法定結婚年紀的這種原因才一直沒有辦結婚證的,那麼,我國法律中規定沒有結婚證房子怎麼分?

我國法律中規定沒有結婚證房子怎麼分

一、我國法律中規定沒有結婚證房子怎麼分?

婚姻法取消了事實婚姻的認定,規定自九四年二月一日之前就在一起的同居,國家承認為夫妻關係。之後的同居,只要沒有領取結婚證就不是合法夫妻。

既然不是夫妻,相互間就沒有法定的權利和義務

所以,沒有結婚證是不能繼承和分割對方名義的財產的。除非對方願意或者書寫了遺囑指定繼承。

二、沒有結婚證的婚姻是事實婚姻嗎?

事實婚姻特徵如下: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羣眾所公認。也就是説,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羣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三、同居期間的財產怎樣分割?

在我國,婚姻關係的成立是以“登記”為法定要件的。未辦理結婚登記在一起共同生活,係一種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的保護,不享有基於配偶身份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也不適用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

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2001年實行的《婚姻法解釋(一)》已將“非法”二字刪除,稱為“同居關係”。據此,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分割同居財產案件時,類推適用夫妻財產的分割規定,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成為對於同居財產分割的慣例。

適用此條規定,需要把握三個要點:

1、雙方同居生活期間。

2、“共同所得”。構成共同所得,也要具備二個條件:一是雙方共同生活,這是形成共有關係的基礎;二是雙方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這是產生共有關係的前提條件。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共同所得,否則應視為個人所得。

3、“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房產,不管雙方的出資多少,雙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雙方終止同居關係時原則上應均等分割。

但是,2007年10月1日實施的《物權法》第103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該條規定,雖然不是針對同居期間財產分割作出的規定,但是,《物權法》的頒佈實施,使司法實踐中對於同居財產的分割慣例受到了否定。而此時仍然要對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但實際操作的過程當中,因為沒有結婚證統一都被稱之為非法同居,所以可以肯定的是,只要沒有結婚證,在房子分割的這個問題上是不適用於正常夫妻分割財產的法律依據的,這個也要具體根據當時房子購買的方式來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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