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離婚的情形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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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離婚的情形都有哪些
以下幾種情況,法院會認定,夫妻感情破裂:
1、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2、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3、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4、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5、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6、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7、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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