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會判決夫妻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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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會判決夫妻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當夫妻中的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時候,其最終目的肯定都是向法院判決離婚。但並不是提出了離婚訴訟的,最終就一定能被判決離婚。我國《婚姻法》中就法院會判決夫妻離婚的情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那其中的情形都有哪些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法院會判決夫妻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法院不準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一)凡是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又沒有原則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經調解和好無效,可以判決不準離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二)正在下崗待業的職工,對方因另一方下崗,經濟困難而起訴離婚,經調解和好無效,均判決不準離婚。

(三)一方因有外遇第一次起訴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判決不準離婚。

(四)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六條)。

(五)如果是現役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或者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離婚糾紛,則應按一般規定處理。

而現實中能夠證明這點的情形其實很多,就包括了小編在上文中總結的內容。當然,還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才行,不然無法認定夫妻感情破裂,自然法院也是不會輕易做出離婚判決的。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內容,如果你還有任何的法律疑問,都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我們會根據你的具體問題進行解答,切實維護你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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